露台“缩水”业主获赔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2-04-11 作者:110网律师
露台“缩水”业主获赔万余元
【案情介绍】
2003年4月3日,韦先生与合肥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总建筑面积175平方米的复式房屋。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发商无偿赠送露台给韦先生使用。但当2003年底在韦先生入住该房时觉得露台实际面积与约定有出入。请专业测量公司进行测量后,实际面积“缩水”8平方米。原来,开发商将“缩水”的8平方米隔开来,赠给韦先生的邻居使用。经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韦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开发商“补足”缺少的8平方米露台。
但法院驳回了韦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4年11月23日,韦先生再次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开发商称,顶层露台是无偿赠与韦先生使用的,露台划分上没有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故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再次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开发商交付的顶层露台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故应当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要求开发商赔偿韦先生经济损失11000元(按照韦先生购房时的阁楼价格赔偿)。
【争议焦点】
韦先生第一次起诉要求“补足”露台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为何第二次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
维权官司的诉讼请求很关键。本案中,韦先生第一次要求开发商“补足”缺少的露台面积,但由于露台已被交付他人使用,韦先生的诉讼请求实际无法履行,无法实现,所以法院不支持此诉讼请求;当韦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时,是可以实现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受理,因此,韦先生第二次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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