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土地使用权转让违法 转让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徐涛律师
    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告原告史凤华与被告张永先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同时判令被告张永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凤华人民币10万元整。     2000年10月,安徽省明光市居民张永先、牛忠义夫妇计划筹建“义先废塑料加工厂”,并以“义先废塑料加工厂”的名义与该市原明东乡人民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征得位于该市明涧路南侧、蔡安路西,面积1913平方米的土地一块,且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城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02年12月17日,该市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为该宗土地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义先废塑料加工厂”。2008年10月17日,张永先以其个人名义与史凤华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将“义先废塑料加工厂”征用的土地及相关设施以44万价格整体转让给史凤华,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等相关事项。 2008年11月7日史凤华按约向张永先给付预付款项10万元后反悔,于同年1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与张永先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张永先返还其10万元购地款。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义先废塑料加工厂”一直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仅以张永先个人名义,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长期从事废塑料加工销售业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守法律规定。被告张永先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协议,明显与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名称不相符合,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宗土地享有单独的处分权;同时,该协议书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因被告至今未办理相关手续,故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基于该协议收取的现金10万元依法应予返还,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