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制定、修改
发布日期:2012-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专利法制定之后,由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我们又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加深了对专利制度的认识,同时考虑了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的状况,于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的修改,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修改决定,共有十九项,主要是扩大了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将食品、饮料和调味品,以及药品,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均列为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延长了专利保护期限,其中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进一步提高了专利保护水平,加强了对专利权的保护,比如,将专利方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增加了对专利权人进口权的规定,废除异议程序而采用了撤销专利权的程序,将专利强制许可分为请求强制许可和国家需要强制许可等。这些修改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发展,表明了专利法在一定阶段的充实与完善。
同样,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改革的深化,专利法在实施过程中又积累了新的经验,也遇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需要对专利法进行又一次的修改,于2000年8月,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再一次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共有三十四项内容,修改的幅度是相当大的。这次修改是科技进步与完善法制相结合的可喜成果,是专利法制建设又一个重要进展。这次专利法修改的明显特点是,立足于贯彻科技兴国的战略方针,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立足于在发展中完善专利制度,为专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作出法律上的努力;立足于总结专利保护和专利管理方面新的经验,将其体现于法律之中。
对专利法所进行的第二次修改,增加或者充实的主要内容如:
一是,强调了专利管理体制是集中统一的,明确统一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二是,在明确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的同时,又确立了对专利权的归属可以由当事人约定的规则。
三是,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不但给予奖励,而且在其实施后,应当给予合理的报酬。
四是,规定对专利审查和复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五是,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六是,删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的有关规定。
七是,取消了有关撤销程序的规定。
八是,加大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增加了司法保护的措施,同时增强了行政保护的作用。
九是,强化维护专利管理秩序,增加了惩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规定,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表述。
十是,增加了防止外观设计与在先权利冲突的规定。
十一是,对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作出了规范。
以上仅是对修改内容的一些列举,应当说,这次修改的内容是对专利法这部法律又一次的充实与完善,修改的各项内容与其他的各项规定是融合的、协调的、结合为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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