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挂靠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如果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挂靠单位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得到任何经济利益,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要是挂靠关系,不论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到费用,法院往往会判决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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