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杨静律师
辽宁葫芦岛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