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2-04-25 作者:110网律师
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梁律师积极寻找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并与对方律师积极沟通,指出对方产品确定存在一定质量问题,原告以银行名义收取被告分期支付货款并加收高额利息是违约行为。后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支付172000元款项,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高张环诉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根据原告病历认定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仍败诉
- 经理弟弟签名不一定构成表见代理——江苏省扬州市中利机电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新建胶带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 原告天津市塘沽区新北洋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 原告天津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塘沽区新北洋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 原告江西省玉山县玉侨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海元装饰合同纠纷案剖析
- 原告四川先行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庚翔委托合同纠纷案
- 原告广饶县福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宾馆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重庆化学工业供销公司诉被告广汉市华能有限公司、广汉市木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化轻五金经营部及第三人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 原告黄某某、陈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 长沙县建矿细碎机械制造厂与广西矿冶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