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排除不合法,不相关及其他不可采的证据之后,就要对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数个证据)的真实性(或证明力)及全案证据是否达到应有的证明标准作出判断。证据要得到采纳,除了证据能力没有问题外,还应该被认为是真实的,否则不能被采信。要认定案件事实,一个重要前提是对全案证明标准作出判断。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标准,除了借助于证据的相互印证,一个重要的手段是合理心证。
判断嫌疑人、人供述真实性的技巧
对证据的真实性,应从证据的取得方式、证据的形成原因、证据的形式、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下简称被告人口供)的审查判断
被告人口供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经查证属实的被告人口供能够详细、具体地反映犯罪的动机、目的和时间、地点、行为、结果,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切身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口供往往还有虚假可能性较大的特点。“由于被告人对其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动机,作案的手段、过程最了解,其有罪供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其无罪辩解也是证实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直接证据。同时,由于判断结果与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人口供难免失真。
审查判断口供是一项十分复杂详细的工作。判断被告人口供的真实性,可以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其一、审查供述的动机。被告人供述的动机多种多样,有基于真诚悔悟的有求于精神上解脱的,还有期望得到某种利益如争取从宽处理的,也有误解法律和政策的,等等。
其二、审查供述形成的时间。一般而言,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设立心理防线之前,公安人员同犯罪嫌疑人初次接触时形成的材料,往往具有较高的真实性,但应注意查明:审讯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刑讯逼供等情况,被告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认的,供认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程度如何。另外,案件明了犯罪事实水落石出后的供述也较为真实。
其三、审查供述取得的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向他宣读的,以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出补充的或者改正而没有补充的、讯问,虚假的可能性较大。
其四、审查口供的内容。一般来说,被告人口供做到具体明确,能说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以及其他具体的情节如赃款、赃物的数量、去向等,并且前后多次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口供的真实性就大。
其五、审查口供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要把口供与案内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印证,看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不一致,应具体分析:若其他证据真实,则口供虚假;但其他证据不真实,也不能推断口供真实。这时,应重新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确认口供的真伪。
其六、审查被告人口供是否合情合理,是否符合日常的生活经验法则,不符合经验法则的被告人口供一般来说不太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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