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几易其主全是无效买卖案
发布日期:2012-04-28 作者:徐涛律师
设抵押的房屋几易其主
2005年1月18日,市民李先生以17.8万元的价格买下江汉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的商品房。李先生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12万元,于同年11月领取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房证中注明,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权,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江汉支行,抵押期为10年限。2006年,李先生因着急用钱,便将此房卖给了王女士。王女士又因欠款将此房抵给了郭先生。郭先生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全家人住了进去。
李先生卖房后,觉得卖便宜了,便找到王女士协商,要求解除买卖关系,经过协商,李先生与王女士于2006年9月28日又签订一份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关系。协议约定:王女士于2006年10月8日退房给李先生,李先生分三次返还给王女士购房款。协议签订后,李先生如约退还了王女士的购房款,但王女士并没有如约将此房退给李先生。经过调查,李先生才知道,原来,此房已被王女士抵给了郭先生。李先生便找郭先生索要,遭到郭先生拒绝。无奈,李先生只好将郭先生告上了法庭。
这套房子该归谁
李先生在法庭上说,“涉案房屋是属于我个人所有的私房,尽管与王女士有过买卖关系,但双方已于2006年9月28日予以解除,并返还王女士购房款,这说明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仍然归我所有。王女士与被告郭先生口头协议用我的房屋抵欠款是无效的行为,侵犯了我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请求法院确认王女士与郭先生房屋抵欠款无效,要求郭先生退还我房屋。”
被告郭先生辩驳说,“本案诉争的房屋是王女士从原告李先生处购买的,王女士欠我的钱,为还债已将该房低给我,应当属于我所有。得到该房后,我于2006年7月进行了装修,年底入住此房至今。因此,不同意腾退房屋。”
抵押房屋不能卖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原告李先生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并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原告与贷款银行在该房屋上已设定了抵押权,并且抵押权目前尚未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李先生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卖掉这套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王女士再将该房屋抵偿给他人也是无效的。该房屋应该退还给原告。原告、被告与王女士之间的欠款是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起诉后审理。原告李先生曾将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卖给案外人王女士,对本纠纷的出现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汉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郭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房屋腾退给原告李先生。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此案已于2007年8月中旬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问题
- 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受让方怎样维护自身利益?怎样才 1个回答20
- 五年以内的房子买卖交易税是多少? 2个回答10
- 母亲出钱买卖房子房证是儿子的名字房子所有归谁 6个回答0
- 农村房子买卖问题!!! 2个回答5
- 房子买卖问题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借名买房之案例透析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