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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登记,有关当事人不到场申请无效

发布日期:2012-04-29    作者:徐涛律师
 2000年1月27日,周某持房屋所有权证及买卖双方的私章、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协议及胡某卖房证明等材料到该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将胡某的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市房管局经审核后向周某颁发了所有权证书,不久,胡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胡某诉称,市房产管理局在本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给周某,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对周某颁发的所有权证。被告房产管理局辩称,颁发给周某的所有权证手续齐全,程序到位,符合建设部颁发的《转让管理规定》和《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能证明胡某亲自到场办理了交易手续,因此,被告在颁发给周某所有权证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并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颁发给周某的所有权证书。在这起案件中,被告该市房产管理局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在胡某亲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的转移登记,所以办理登记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影响了其登记结果的合法性,从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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