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违反协议将房屋转售 房主违约赔10万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徐涛律师
沙先生以695000元的价格将坐落在上海市真金路577弄内的一套产权房售于朱女士,但在朱女士按照合同要求沙先生交房时,沙以朱女士违约为由,拒绝交房。不久,沙竟将该房转售给他人。现朱女士以沙先生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上海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审法院判令沙先生返还朱女士购房定金人民币1万元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的判决。  
        2004年10月,沙先生与朱女士签订购房协议,将上海市真金路577弄某号的一套产权房以695000元的价格售于朱女士,朱女士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约定在次日朱将285000房款汇入沙的贷款银行,直接为沙冲贷款。朱按照协议约定日到沙处准备接房,但沙先生要求朱女士将285000房款直接转至其账户上才交房,遭到了朱女士的拒绝。然而,朱女士万万没有想到,沙竟将该房卖给了他人,一气之下,朱女士将沙先生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定沙先生违约,应返还朱女士定金人民币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后沙先生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称自己在将该房屋卖给案外人之前,曾发函给朱女士要求其付款,由于朱女士违约在先,未按书信的内容支付房款,故自己有权出售该房屋。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当,请求二审予以改判。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订立和履行合同,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沙先生与朱女士的协议中明确商定285000元是用于沙先生还贷,沙先生有协助办理还贷的义务。但在朱女士按约提出将上述款项直接交付贷款银行用于还贷时,沙先生没有同意,不履行协助还贷义务,已构成违约,致使双方的交易目的最终未能实现,故朱女士按照双方约定要求沙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据此,上海市二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高庆强律师
广东茂名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