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能否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发布日期:2012-05-08 作者:徐涛律师
分歧
司法实践中存在二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是夫妻双方婚前婚后未对财产归属作约定,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经营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共同偿还。如何共同偿还?婚姻法也有规定:“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夫妻共同债务不以共同财产清偿为限,它有别于继承中的债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另一方成了连带责任人,故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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