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

发布日期:2012-05-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夫妻借款离婚时应否偿还?

案例: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是应作为共有财产分劈,还是属于个人财产?温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开始因一些家庭琐事而经常吵架。1999年,温某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李某因没有固定工作,看到炒股赚钱容易,也想炒股,却苦于没有资金。于是李某想了个向温某借钱炒股的办法。后来,温某答应借钱(30万元)给李某,两人就借款事宜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一年后,由于夫妻两人矛盾越来越多导致离婚,并起诉到法院,双方对借款性质产生分歧,温某认为属于个人财产,李某则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以夫妻双方事前有约定为由,判决借款合同有效。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向温某借款炒股的事实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30万元应属温某的个人财产。因此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二人的股票和炒股所得应当属个人财产,而不属共同财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