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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婚姻律师总结:离婚时,如何应对一方隐匿及转移房产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时,如何应对一方隐匿及转移房产
一 、 私自隐匿拥有房产信息。
表现形式:
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房产,在离婚时,仅仅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知道的房屋,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进而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
应对策略:
因购房手续和周期一般较长,在夫妻平时生活中,难免一方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出现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或者直接到房地产公司夫妻委托缴费名义进行求证,或者利用商务调查进行取证。 在此种情况发生后,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精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权衡利弊,本律师建议聘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进行办理尤为重要。
二、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
表现形式:
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转移过户到第三方名下,进而套取、转移现金。 次方法有点鱼死网破味道,因为用这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知,因此他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办法。但对于其目的来说,他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此方法虽然笨拙、但很有效。但如果法院认定他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婚姻法规定此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因此转移房产的一方当事人肯定是冒着很大风险来做这件事情的,即使法院认定了恶意转移财产,那到执行阶段,他也会逃避执行。因此采取这种方法时会给人一种鱼死网破的感觉。
应对策略:
1、 事先预防,如果遇见到一方可能事先转移房产时,应事先保管房产证、那个措施。
2、 事后挽救,在离婚时,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此时,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是公平交易,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第三方是对方的亲属,仍然由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三、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表现形式: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法的缺点是要多要支付交易契税。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应对策略:
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以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如果一方并不富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建议寻找律师根据交易时间、家庭财物支出、资金流向、时候录音等实际情况制订不同的调查方案,有可能会有较大收获。
四、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表现形式:
登记之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否认共同共有的事实。
应对策略:
1、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
2、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李顺涛律师:北京市婚姻家庭首席律师,执业期间曾办理上百起离婚纠纷案件,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转移财产、婚外情的举证质证具有丰富经验,李顺涛律师对快速办理离婚案件及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具有独到见解,并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多起典型案例。李顺涛律师提醒: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为解除婚姻关系;二为财产分割;三为子女抚养;在每个案子中,每个方面均有当事人自己的期待值,为了使当事人的期待值能够达最大化,请重视离婚相关证据的保留。离婚与结婚一样,均是人生中的较为重要的里程碑,为了彼此建立起来的感情、家庭、子女及事业能够更好的发展,希望当事人慎重考虑。朝阳律师—海淀律师—东城律师—西城律师—丰台律师—崇文律师—昌平律师—石景山律师—大兴律师—通州律师—房山律师—延庆律师—密云律师—怀柔律师—平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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