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医疗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未经患者同意即手术 沟通不足医院相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诊疗过程中,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将其双侧输卵管切除。12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赔偿患者刘某20848.81元(医疗费等损失的30%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2007年2月刘某因经期不规则伴小腹疼痛至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该院作出的“B超报告单”提示:“左侧囊性畸胎瘤。”3月7日刘某经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诊断为:“1、盆腔包块性质待查?2、畸胎瘤?”并入住该院。3月9日在征得刘某同意下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盆腔粘连严重,双侧输卵管增粗、伴有积水,在未再行对刘某告知的情况下,手术由“剖腹探查术”改为“双侧输卵管切除术+盆腔粘连松解术”。术后诊断为“慢性盆腔炎,双侧输卵管积水”。刘某于2007年3月20日出院。同年4月原告刘某以医院未经其同意将其双侧输卵管切除造成其严重残疾为由,要求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赔偿19万元余。   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辩称,其对患者刘某的诊断无任何过错,患者双侧输卵管被切除同该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辩称,其复查结论是正确的,其在探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的措施是正当的,也是符合医疗常规的,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因妇科疾病分别在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和被告淮南某肿瘤医院诊疗。被告淮南职工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无明显过错,与原告双侧输卵管切除无关,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安徽省济民肿瘤研究院淮南附属医院对原告的初步诊断未违反诊疗原则,术式选择得当,但存在与原告沟通不足的缺陷,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