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工资计算方式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蒋艳超律师
医疗期工资计算方式
对于员工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上班,其工资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工资×病假工资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
日工资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工资,它是“月工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双休日就是计薪日。
(1)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2)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3)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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