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写欠条 家长在场亦生效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徐涛律师
原告孙某,系顺义区张镇某村农民,在怀柔区南华市场内开一小商店。被告倪某,系浙江省瑞安市朝村镇农民,在怀柔区打工。2001年前后,被告陆续从原告处购买烟、酒、食品等货物,欠原告货款27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被告之妻曾给付原告欠款100元。2005年7月18日,原告到被告住处索要欠款时,被告不在家,被告之妻给付原告50元,并让其女儿小倪代写欠条。小倪所写欠条载明:“欠货款2550元,小倪代倪某签”。
后原告孙某多次拿着欠条找被告要欠款,被告却称女儿是未成年人,所打欠条无效,拒绝给付欠款。原告遂于2005年8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2550元。被告以货款已全部还清、小倪所写欠条无效为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给付货款。被告之女小倪在书写欠条时,被告之妻在场,可以认定被告之妻对欠款事实的认可。被告提出其女儿书写欠条是受到了原告逼迫、其在2005年3月已将货款付清的辩解,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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