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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iPad商标案引发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2-05-17    作者:110网律师

最近一段时间最引人关注的知识产权案件当属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案。该案受各方之关注并不在于案件本身之复杂新颖,而是因为涉案一方为世界知名的跨国企业巨头——苹果公司。苹果公司的iPad产品在大陆上市以来,为国内消费者所追捧,其超高的市场人气和商业价值得到国内消费者的认可。然而,国内消费者所熟知的苹果iPad商标,却早已被深圳一家名不见经传的深圳唯冠公司于2001年在先注册。2010年6月,苹果公司、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认为苹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其诉请却遭到深圳中院的驳回。目前广东高院尚未对iPad商标案做出终审判决,但是苹果公司却已陷入极为被动的局面,遭受了巨大损失。
iPad商标案发展至今,已引发各方关注和研讨,学界和业界众多专家、律师、学者就iPad商标案的商标权属问题、法院判决问题、iPad商标的撤删问题等等作出了一系列全面、深入的研讨和分析,笔者对上述问题无意做过多阐述。作为一名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拟对苹果公司商标管理与商标战略中出现的问题做一番解析和反思,以期能引起更多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管理的关注和思考。
一、iPad案件基本介绍
2000年1月和9月,唯冠集团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Pad”相关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分别注册了编号为1590557的“IPAD”商标和编号为1682310的“iPad”商标,注册类别都为第19类,涉及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电子)等。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iPad商标的所有权益转让给了“苹果”。
2009年12月23日,苹果与唯冠台北公司联系,用3.5万英镑获得了i Pad的全球商标使用权。该协议所涉及的转让商标共10个,其中包含被告深圳唯冠的1590557号、第1682310号两个IPAD注册商标。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苹果公司签字为协议生效的依据,而深圳唯冠事后以未启用公司印鉴为由绝承认这一协议,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围绕Ipad商标权属引发了一系列跨法域的诉讼案件。
2010年6月,苹果公司、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认为苹果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要求确认其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2011年11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2012年1月,苹果公司向深圳中院就其作出的驳回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法院尚未宣判。
二、IPAD商标收购与商标管理反思
纵观苹果案件前后,可以发现正是由于苹果公司自身在知识产权管理尤其是商标管理上的失误才导致了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之间的商标权纠纷。对于跨国企业或者是正在国际化的企业而言,制定完善的商标战略和不断改善自身的商标管理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苹果公司而言,其在中国大陆市场推广iPad产品之前,首要的就是要解决商标问题,具体要做好三项基本工作:
第一,商标战略布局必不可少。一个跨国企业或者国际化企业在推出一项新的产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之前,必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商标战略布局,哪些国家或者地区是企业的战略发展区域,哪些国家或地区已经注册了本企业即将推出的商标,等等。如果拟推出商标在战略发展区域出现大量被注册的情形,那么该商标可能不具备全球布局的价值,企业即应当考虑更换商标,例如,联想公司把英文名从legend 改为lenovo。如果没有这种情形,企业即应着手在全球范围内,尤其是战略发展区域进行商标注册,如果条件允许,应该进行全方位的多类别的商标注册。苹果公司似乎在这一环节未出现大的失误,虽然唯冠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深圳唯冠早在2000年至2001年期间就在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注册了IPAD商标,但是iPad商标权集中在唯冠集团及其下属公司手上,苹果公司企图通过一个壳公司英国IP公司“低价”从唯冠集团手中收购IPAD商标是明智的、可行的。
第二、商标收购之前,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企业的全球商标注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拟推出的商标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被抢先注册是正常情况,那么进行商标收购在很多时候是不可避免的。在进行商标收购之前,围绕拟收购商标进行详尽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必不可少的。收购方在收购之前必须要掌握该商标权的相关信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利归属,商标权利瑕疵情况,商标证的注册信息,商标的历次转让情况,商标有无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近似商标情况,等等。笔者以为苹果公司在这一环节出现了很大的失误,如果做好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就应知中国大陆IPAD商标的权利人是深圳唯冠,而不是唯冠台北公司。为交易的安全起见,苹果公司在商标收购中,应该就中国大陆两个Ipad商标直接与深圳唯冠签订合同。在整个“IPAD”商标权转让事件中,杨荣山只在唯冠台北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中,加盖了杨荣山的印章,虽然杨荣山是唯冠集团的CEO,同时也是集团所有下属公司的CEO,但是唯冠台北公司与深圳唯冠从法律上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不能因为杨荣山的多重身份,就可以想当然认为作为唯冠台北公司CEO的杨荣山可以处分深圳唯冠的财产。在这一点上,苹果公司&英国IP公司的不严谨操作是纠纷的根源。
第三、做好商标权转让与登记。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此条可知,在中国,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商标权转让生效,这中间还需要经商标局核准公告。2010年,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以10英镑把iPad商标注册权转给苹果。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如果说,苹果公司在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出现失误是考虑不周全所致,那么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尚未明确获得IPAD商标权的情况下,即推出了iPad产品可以说是过于轻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了。商标是有“国籍”的,各国商标法的规定也不是完全一致的,那么在跨国知识产权交易中,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IPAD商标案与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思考
“知识产权案件的背书是利益,法律的背后是商业”,揭开IPAD商标案的面纱,不过是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唯冠集团及其背后的八家债权银行想借机索取一大笔商标转让费,苹果公司想以合理的价格获得Ipad商标维护其在中国大陆的销售市场。唯冠针对苹果公司的诉讼实则是以诉讼给苹果公司施加压力,以利于深圳唯冠的条件达成和解。IPAD商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作为世界巨头的苹果公司却在如此不起眼的商标收购上栽了大跟头,却不得不引起我们国内企业的深思:那就是要及时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但是目前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投入并不乐观,也很少有企业理解知识产权在其企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对于企业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对于那些准备上市的企业来说,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和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是避免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上市失败的重要环节。
据最新数据统计显示,仅2010年,国内就有61家上市公司因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在上市途中遇阻被否。如 2010年12月28日,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申请成功过会,但其上市一事却因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控其侵犯专利权的一纸诉状而搁置。近几年来,苏州恒久、新大新材、高德红外等多家企业上市遇阻,无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存在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方面的问题。一系列“专利门”事件表明,专利纠纷已经成为企业上市,尤其是拟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主要问题。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屡屡受挫的主要原因之一。拟登陆创业板的部分中小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产品先行,知识产权滞后”的情况,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薄弱,结果很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或投机分子恶意抢注,并以此人为制造知识产权纠纷,中小企业极易因此在进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遭遇阻滞。
结语
尽管IPAD商标案尚未结束,但是该案无疑给国内企业一个警示,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国内企业应当尽快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避免出现类似的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收购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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