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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8    作者:蒋艳超律师
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和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决定调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050元(每日48.3元);
(二)每月960元(每日44.1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1元;
(二)每小时10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050元(每日48.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1元;
(二)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960元(每日44.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元。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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