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暴力手段抢走被扣车辆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抢劫罪
案情: 2003年5月22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锦松驾驶自己以400元价格买的一辆无牌证摩托车在公路上被正在值勤的龙海市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暂扣。王锦松也在暂扣凭证上签名。后交警人员因人力不足,即委托角美苍坂保修厂工人苏万炎驾驶回厂里停放等待处理,王锦松遂追至半路上拦截苏万炎对其殴打倒地致轻微伤后抢走摩托车。案发后在其家中扣押该辆摩托车。
分歧意见:
对犯罪嫌疑人王锦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锦松的行为不涉嫌犯罪。其理由是:王锦松系该摩托车车主,该车虽被交警依法扣押,但所有权仍属王锦松所有。王锦松在路上抢回被交警扣押的摩托车,系抢回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不能认定涉嫌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锦松的行为涉嫌抢劫罪。理由是:王锦松虽然是摩托车的所有人,但由于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该车扣押,该摩托车交停车场的工人苏某骑回停车场看管的路上,遭到王锦松暴力殴打并抢走该车,这时王锦松对摩托车的所有权已经因为交警人员依法行政行为受到限制,交警部门对该车已经拥有合法占有权,王锦松在路上以暴力方法将摩托车抢走,系抢走在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应认定为涉嫌抢劫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占有”的理解、以及占有和所有的关系。我国民法规定的财物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显然,“占有”不等于“所有”,占有权能只是所有权能的一部分。但是,民法也规定占有权能与所有权能是可以分离的,也就是说,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所有的财产。
本案交警依法扣押王锦松的摩托车,该摩托车就因交警的执法行为而由国家机关合法占有,虽然所有权没有转移,但该车已置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下,属于国家机关管理的私人财产。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该摩托车就以公共财产论。王锦松因车被扣押,不是采取合法手段取回该车,而是半路拦车,殴打受交警委托驾车的车场工人苏某后,强行劫取公共财产,他的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所以应认定为抢劫罪。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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