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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侵权法历年真题解析

发布日期:2012-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人身权

  1.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22题,单选﹞

   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

  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

  答案D。逐项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题中媒体对小兰的报道并未侵害到小兰的健康,因此B项错误。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媒体的行为不构成“干涉、盗用、假冒”,未侵犯小兰的姓名权,因此C项错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媒体的报道公开了小兰的隐私,对其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构成了对其隐私权的侵犯。因此A项错误,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媒体享有新闻报道权,对小兰的报道不构成侵权,因此误选A;有的考生认为小兰因媒体的报道遭受了歧视和排斥,身心健康受到了损害,因此误选B;有的考生认为媒体擅自透露、使用小兰的真实姓名,侵害了其姓名权,因此误选C.

  2.某电视演员因一儿童电视剧而出名,某公司未经该演员许可将印有其表演形象的宣传海报大量用于玩具、书包、文具等儿童产品的包装和装潢上。对该公司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年卷三第18题,单选﹞

  A.侵犯了制片者的发表权

  B.侵犯了该演员的表演者权

  C.侵犯了该演员的肖像权

  D.侵犯了该演员的复制权

  答案:C考点:肖像权、商品化权详解:本题选ABD都不合适,选C虽然勉强但却是相对正确的答案。实际上这里的权利应称之为商品化权,属于近年来讨论的新型知识产权之一种,在本题中即是利用表演形象牟利的权利。

  评论:本题较难,由于C项并不贴切,如果考生再对发表权、表演者权和复制权掌握得模模糊糊,那太容易选错了。

  3.某影楼与甲约定:“影楼为甲免费拍写真集,甲允许影楼使用其中一张照片作为影楼的橱窗广告。”后甲发现自己的照片被用在一种性药品广告上。经查,制药公司是从该影楼花500元买到该照片的。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三第62题,多选﹞

  A.某影楼侵害了甲的肖像权

  B.某影楼享有甲写真照片的版权

  C.某影楼的行为构成违约

  D.制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及解析:ABC 肖像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纸张、书籍、报刊、网络等载体中使用其肖像。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写真照片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作品,版权属创作作品的影楼享有。

  4.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应如何处理?﹝2003年卷三第47题,多选﹞

   A.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

  B.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

  C.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

  D.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

  答案及解析:AC 侵权责任形式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⑧赔礼道歉八种。本题情形适用于第⑤⑥种,本题情形并未使金某的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因此不适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恢复名誉。故选A、C项。

  二、侵权责任

  (一)侵权相关

  1.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11题,单选﹞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题中,乙、丙、丁对于甲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甲是听从乙的建议行动,并且所用的绳索也是乙提供的,因此可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58题,多选﹞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发表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C.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D.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及解析:BCD 发表权是指权利人决定把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甲自拍的照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因此乙公司没有侵犯甲的发表权,所以A项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著作人享有)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已经侵犯了甲的复制权,所以B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C项是正确的。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D项也是正确的。

  3.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2005年卷三第6题,单选﹞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答案:C考点:自助行为详解:为维护自己的债权而暂时扣留债务人随身财物,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效力,排除侵权的构成。由于不属于双务合同,因此也非抗辩权的衍使。

  评论:自助行为不常考到,但一般都较为典型,而考点大都是与侵权行为、抗辩权相区分。

  4.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乙支付保险金后,乙尚有一部分损害未获赔偿。对于这部分损害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第21题,单选﹞

  A.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由乙自行承担

  C.由甲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D.由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答案:C知识点: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详解: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过失相抵,因此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外的侵权损害赔偿,甲可适当减轻。

  ﹝二﹞ 共同侵权责任

  1.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第20题,单选﹞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B知识点: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详解:小偷的行为造成乙的人身损害,而甲的违章安装行为与人身损害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本题中甲与小偷不构成共同侵权,主观上既无共同过错,客观上的行为也没有结合,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评论:本题可能发生混淆,认为适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当选C,这是误入“专业”的歧途。考虑到因果关系的有无,甲的违章与损害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一道常识题,和以前的“停车收费案”、“邮寄误投案”相类似,法律是实践的艺术,司考出题者想以此提醒法律工作者们不要有法律而无常识。

  2.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2004年卷三第13题,单选﹞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答案及解析:C 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准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2年卷三第45题,多选﹞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 本题考履约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A当选。盗窃行为与经营活动无关,应由盗窃人自己承担责任,D不选。《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B当选。《民法通则》第126、第130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 特殊侵权责任之一:被监护人侵权

  1.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24题,单选﹞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逐项解析陈某只是学校的一名老师,属于法人的工作人员,如果陈某未尽到自己的职责造成了学 生的损害,应由学校而不是陈某对该学生承担责任。因此A项错误。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小杰的父母是小杰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对小杰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小杰在学校上学并不意味着监护职责的转移。因此B项错误。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学校的责任并非连带责任,C项错误,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陈某未予以制止所造成的,这与学校无关,因此误选了A;有的考生认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就意味着监护职责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误选了B;有的考生认为学校和小杰父母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误选了C,而未选D.

  2.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64题,多选﹞

  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答案BCD逐项解析丁某既无违法行为,也无过错,不构成侵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马某之所以受伤是谭某造成的,谭某的监护人理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B项正确。马某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并与谭某争抢,可见马某自身也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据此C项正确。本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此种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因此D项正确。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丁某也构成侵权,因此误选了A.

  3.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2004年卷三第60题,多选﹞

   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及解析:AC 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A对B错。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由于监督责任已转移到幼儿园、学校、医院,如果这些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故C对D错。

  4.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2002年卷三第5题,单选﹞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限制行为能力人致损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5.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问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菜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卯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 元。请回答下列81-85题。﹝2002年卷三第5题,任选﹞

  81.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由某甲承担

  B. 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某甲在课间休息时离校打电话,未尽到看护之责,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82.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BCD 本题考无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某丙的医药费应由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担适当责任。分析同上题。

  8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某乙之父为原告

  B.某乙为原告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答案及解析:BC 《民诉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据此,任何自然人皆具有当事人能力。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某乙是受害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为原告。某丙为侵害人、幼儿园亦需承担责任,故为共同被告。《民诉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乙父与丙父皆为诉讼代理人。

  84.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1年B.2年C.最长不超过20年D.6个月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A当选。需要注意的是C根据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故不选C.

  ﹝四﹞ 特殊侵权责任之二:动物致人损害

  1.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9题,单选﹞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答案B逐项解析《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动物饲养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王某受伤应由李某来承担责任。赵某既非动物的饲养人,也非动物的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因此B项正确,ACD 项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赵某未告知马某此马的习性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误选C或D.

  2.甲将数箱蜜蜂放在自家院中槐树下采蜜。在乙家帮忙筹办婚宴的丙在帮乙喂猪时忘关猪圈,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使来甲家串门的丁被蜇伤,经住院治疗后痊愈。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第2题,单选﹞

   A.甲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C.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乙和丙应对丁的医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考点:饲养动物侵权详解:本案为动物侵权。甲因为第三人过错而免责。乙对其动物猪承担责任,虽然第三人丙有过失,由于第三人丙属于其无偿帮工人,对其行为不应免责,而应根据其被帮工人的身份承担转承责任。

  评论:动物侵权是个老问题了,本题考察抗辩事由,难点在于将两个动物侵权结合在一起,并且加上无偿帮工的转承责任。

  3.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2003年卷三第2题,单选﹞

  A.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乙均无过错。故选C.

  4.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002年卷三第7题,单选﹞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动物致损的民事责任、混合过错。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免责事由是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关键问题是在本题中是否属于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必须是由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动物发起攻击。在本题中,乙并无挑逗甲的动物及其他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是由于受害人过错引起的,所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甲事先告知了乙一些情况,可以认定乙对结果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按《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处理,属于混合过错的情形。

  ﹝五﹞ 特殊侵权责任之三:产品责任

  1.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待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卷三第34题,多选﹞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答案及解析:ABC 掌握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而产品质量瑕疵则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然后比较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差别即可。有人认为选项D也是正确答案,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无论是侵权行为还是违约行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2.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2002年卷三第52题,多选﹞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及解析:AC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六﹞ 特殊侵权责任之四:安保义务人的责任

  1.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2006年卷三第14题,单选﹞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乙砸伤甲,而富有安全保障义务的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则酒店具有过错,因此甲的医疗费应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C项是正确的。

  ﹝七﹞ 特殊侵权责任之五:其他

  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卷三第18题,单选﹞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A

  逐项解析《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甲已经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才导致丁受伤,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没有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项正确,BCD错误。

  常见错误有的考生认为甲的行为属于特殊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误选B;有的考生认为丙的行为也是丁受伤的原因,因此误选C.

  2.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年卷三第65题多选﹞

   A.其排放的废水完全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B.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

  C.该化工厂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D.原告的赔偿请求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答案及解析:ABCD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可见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规定的标准也不构成免责事由,所以A项和C项的抗辩不能成立。另一工厂排放的废水足以导致湖中鱼类死亡,同样不能构成某化工厂排放废水导致鱼类死亡的抗辩理由,所以B项抗辩不成立。《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所以D项的抗辩也不能成立。

  ﹝八﹞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某市国土局一名前局长、两名前副局长和一名干部因贪污终审被判有罪。薛某在当地晚报上发表一篇报道,题为“市国土局成了贪污局”,内容为上述四人已被法院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该国土局、一名未涉案的副局长、被判缓刑的前局长均以自己名誉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薛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13题,单选﹞

   A.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能够成立

  B.国土局的诉讼主张成立,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C.国土局及副局长的诉讼主张成立,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D.三原告的诉讼主张均不能成立

  答案及解析:D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国土局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此未涉案的副局长及前局长的诉讼主张也不能成立,所以D项是正确的。

  2.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年卷三第19题,单选﹞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及解析:B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可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违约责任的形式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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