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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正检验(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26C026
事项名称: 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正检验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
2、《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工作规则(试行)》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甲15号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65567670(业务接待)、65585598(办公室)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tsb.gov.cn
备注: 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依据中国纤维检验局的指定实施本项行政许可

办事程序

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正检验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一)国储棉入库条件
1、新入库的国家储备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得予以入库:
1.1当年生产的1—3级锯齿白棉;
1.2 马克隆值测试指标应在3.5—4.9范围之内;
1.3 回潮率不得高于10.5%。
2、公证检验时发现存在下列问题的棉花不得作为国储棉入库:
2.1 含有与主体品级相邻级的棉花超过20%的或混有与主体品级相差一个级以上的棉花的;
2.2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
2.3 混有异性纤维的;
2.4 污染、水渍严重的棉包;
2.5 包装及标志(标识)不符合标准的棉包;
2.6 超过储备计划数量2%的部分;
2.7 不符合国家储备棉其他规定的。
(二)国储棉出库条件
1、拟出库的国储棉在入库时已经公证检验合格,并且为其所出具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尚在一年有效期内,该国家储备棉出库时不重新进行公证检验,按入库时结果出库。
2、拟出库的《证书》已超过有效期的,须对其重新抽样进行公证检验,并在核实质量和数量后换发新的《证书》后方可出库。
3、拟出库的国储棉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时,不得出库。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承储仓库)在拟入储棉花运抵承储仓库后或国储棉拟出库前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指定的地方专业纤维检验局(所)申请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申请入库公证检验
1.1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申报单(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1.2棉花供货方提供的检验证书(复印件)
2、申请出库公证检验
2.1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示范文本见附件二)
2.2拟出库棉花入库时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受理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报公证检验的棉花,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对经检验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出具《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证书》,并对棉花加贴公证检验标志。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纺织纤维检验所
2.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甲15号
3.乘车路线:
4.咨询电话:65567670(业务接待)、65585598(办公室)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
7.网址://www.bjtsb.gov.cn

样表下载

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示范文本)
国家储备棉出库公证检验申报单
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申报单(示范文本)
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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