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课间打仗受伤 校方尽责无过错免责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系被告大庆市一中学的学生。2012年1月10日下午4时至五时左右即该校的课间,被告王某与原告姜某在学校教学楼三楼走廊,因之前打雪仗一事,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王某用刀将原告刺伤。经同学通知老师后,老师即通知原告家长,同时拨打120将原告送至大庆市医院。原告在大庆市医院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腹部开放性外伤、腹膜炎、腹膜后血肿,剖腹探查术,住院期间陪护二人。原告为此支付住院费13086元、门诊费373元。因原告主张其所受损伤系王某及学校管理不善所致,且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住院费13086元、门诊费373等各项费用合计17309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身体损害是因被告王某在课间用刀刺伤所致。被告王某已年满十四周岁,对自身的行为有一定的预见、判断能力、自我保护及防范意识,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因此对于原告身体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现无经济能力,故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原告所述被告校方存在管理不善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学校对于在校学生并非负有监护责任,而是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被告校方已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原告损害发生后及时通知了监护人并将原告送往医院,在此事件中处置并无不当之处,因此被告校方在原告受伤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医疗费 134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50元、鉴定费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营养费,因未提交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故结合医院诊断原告住院期间护理2人,参照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为1085元。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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