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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措施”将立法 35℃以上中暑可申请工伤

发布日期:2012-05-2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入夏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将被高温覆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  此前我国使用的高温劳动保护条例,是1960年7月1日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于迎来立法。
  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变化一:适用扩大从部分行业扩至所有劳动者
  意见稿首次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解读:1960年7月1日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意见稿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广大第三产业,涵盖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变化二:待遇提升中暑死亡可享工伤保险
  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解读:我国有卫生标准,限制职工在高温下作业的时间,国家有法定工作限值,要求职工高温下保证劳动休息时间。意见稿对在工作中因中暑引起的死亡,更加明确提出属于工伤,这可制约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下持续工作。
  变化三:标准更细规定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天气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解读:暂行办法中没有明确高温标准,而现在的意见稿对工作温度、时间都有了明确的标准,并且以当地气象台发布的为准。此外,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高温津贴,意见稿则把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
  变化四:问责明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意见稿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也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问题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暂行条例没有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新办法中,对法律责任规定明确,力度相对较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相对较高。但专家提醒,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要了解和清楚新办法内容,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用人单位的违规行为。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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