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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10年后发现患丙肝 状告医院胜诉

发布日期:2012-06-01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三审认定:医院“举证不能”要赔钱
  本报讯 (通讯员 周晶晶 罗前卫 记者 刘丰) 患者医院做手术输了血,10年后发现得了丙肝,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昨日从市检察院获悉,经抗诉,法院以医院“举证不能”,判院方赔偿患者治疗费及1万元精神抚慰金。
  1994年1月,武钢机制公司退休职工韩某因胆石症在武钢医院施行胆囊切除术,术中曾输B型血400毫升。2004年6月,经武钢医院肝病专科门诊确诊,韩某患有病毒性肝炎,HCV呈阳性。次月,韩某到武汉同济医院复诊,医院诊断其患有慢性丙型肝炎。
  韩某得知,输血是传播丙型肝炎的主要途径,认为自己染上丙肝与1994年的那次输血有关,遂于2004年8月向青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钢医院和武汉血液中心赔偿其医药费,并承担今后治疗的全部费用,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2005年2月,青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输血虽是传播丙型肝炎的主要途径,但并非唯一途径;且因输血而感染丙型肝炎的潜伏期为180天是医学界普遍认同的自然规律和医学论断。韩莉1994年因手术输血,2004年6月被确诊为患有丙型肝炎,期间历时10年多,且韩莉不能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所患丙型肝炎是在潜伏期内感染。依据上述医学论断,不能认定其所患丙型肝炎与输血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从而无法认定武钢医院和武汉血液中心在输血过程中存在有过错。判决驳回韩莉的诉讼请求。
  韩莉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随后也被驳回。
  2008年9月,韩莉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韩莉接受输血与被诊断患有丙肝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依照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武钢医院,而非患者韩莉来承担。
  市检察院随后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并得到了支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采纳了检方观点,认定由武钢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韩莉所患丙肝与武钢医院的输血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判定由武钢医院赔偿韩莉治疗费用997.46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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