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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客运线路合作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2-06-03    作者:余伟安律师

陕西客运线路合作合同纠纷案例
2010年/月/日,个体户小陈经人介绍与西安某汽车客运公司签订《??路公交化改制投资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陈某通过银行转账将25万元转入客运公司银行帐户作为投资。按照协议约定,客运公司应该按照财务、税收政策进行核算,并每月公布上月??路线路车辆运营收入、成本及利润分配情况,并按月分配利润。但协议签定后被告并未履行协议,从未向投资人通报过经营状况,从未分配利润。陈某前往客运公司处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一直推委,不置可否,陈某耗时半年无果。陈某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客运公司拥有??线路车辆的经营权、管理权,并按三千?元/股的标准从营运收入中扣除管理服务费。客运公司收受陈某投资款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投资切实用于??线路运营,并应该及时告知款项用途及经营状况按时分配利润。但之后一直未通报任何经营信息未分配任何利润,不履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导致陈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陈某聘请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依法维权。余伟安律师认真研究了《??路公交化改制投资协议书》,发现该协议内容明显对陈某不利,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则很容易产生更多的纠纷,投资很难取得回报。根据当前能够落实的客运公司违约行为,建议陈某坚决解除该合同要回投资挽回损失。由于客运公司相关负责人一直推脱,余伟安律师帮助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并于财产保全做出后当日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据合同法之规定依法解除合同、要求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迫于财产保全的压力,客运公司很快派人处理此事,最终与陈某达成协议退还陈某投资款25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一起客运线路投资纠纷案,因为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让投资人的维权行动短时间内取得圆满结果。从财产保全到拿到投资款及赔偿款仅仅用了半个月时间,小陈当然满意,连连慨叹“多亏了余律师的财产保全点子,以后一定要多学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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