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2B001 |
事项名称: |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服务对象: |
个人及法人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
乘车路线: |
乘坐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往东行150米,路南,乘坐123、104快、110、116到和平里火车站,下车即到,路南 |
联系电话: |
64409669、64409789 |
监督电话: |
64409669 |
相关网址: |
//www.bjgtj.gov.cn |
备注: |
办理程序
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依法属于市政府审批、由市局办理划拨手续的项目; 2、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已取得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4、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5、建设项目经发改委、建委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6、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书;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及相关附图; 4、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文件; 5、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中央在京单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市建委的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新征建设用地需提交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6、与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两份)(复印件); 7、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现场核实情况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土局业务受理中心 2、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100013 3、乘车路线:13、62、602、117、406、807到和平里站下车 4、咨询电话:64409669、64409789 5、监督电话:64409669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gtj.gov.cn |
办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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