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
全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收缴与使用管理。 |
法律依据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1994年6月18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政府二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规定》(深府〔2006〕40号); 《关于收缴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06〕85号)。 |
数量及方式 |
(一)特区内:对1994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间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按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1999年6月30日以后竣工交付的项目,按除地价以外的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 (二)特区外:凡1994年11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均按建设(物业)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执行。 |
条 件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起,全市所有竣工交付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均应当统一缴存专用基金。但单一产权的房屋(包括个人自建私房)除外。1994年11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前竣工交付的房屋项目,其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筹集办法另行规定。 |
申请材料 |
(一)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核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建设工程结算单(复印件1份、核原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七)登记机关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及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原件1份)。 |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申请表。 | |
申请受理机关 |
凡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自2006年3月13日起所有竣工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住楼、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等),开发建设单位均到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缴交;2006年3月13日之前(1994年11月1日后)竣工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到区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申报缴交。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 各区建设(住宅)局和基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
程 序 |
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基金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通知书》——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缴交通知书》中载明的款项交至银行专用帐户——基金中心出具专用票据和交款证明文件——开发建设单位持专用票据和交款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证明书》,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凭《缴交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证明书》,方可办理房地产权初始登记。 |
收 费 | 无 。 |
年审或年检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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