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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运货代纠纷——深圳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2-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顾法律网
【摘要】本文以国际空运货代纠纷为例,试图分析和探讨货代企业的不规范运作所带来的诉讼风险,同时也给货代企业进行一定的风险提示。
【关键词】国际空运;订舱单;空运主提单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基本案情】:2010年6月20日,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向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过PDF文件的形式下达了货物空运的订舱委托书,订舱委托书上载明了委托人为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为国外的客户,约定了装货港为深圳,交货地为苏丹,同时约定了首程航班配备EY2010年6月22日的航班,对于货物的交付及到达目的地的时间未约定。另,载明了货物的明细但无体现货物的价值,同时约定了运费为预付(即prepaid)但无运费的具体金额,约定了货代公司提货的地点和联系人,提货时间为2010年6月21日上午十点,在订舱委托书的订舱人/托运人处,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以椭圆形的内部非备案章盖章,名称为:“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某货代有限公司依照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向航空公司订舱,但因为航班仓位紧张,在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同意下,更换了成KY,即肯尼亚航空,空运主提单上载明了货物的托运人为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通知人及收货人同订舱委托书,另,货物明细同订舱委托书。深圳某货代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前往指定的仓库提货,并委托中威达物流有限公司将货物运往香港,由香港的国际机场起运货物。由于深圳某货代有限公司与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因此,有关此次订舱委托,实际上并未依照约定预付运费。

2010年6月24日,深圳某货代有限公司通过PDF文件向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发了INVOICE,即账单,账单上的托运明细同订舱委托书,运费为人民币十五万元,账单上以“某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盖章,文件的抬头也为此名称,该名称为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用于业务往来的名称,该业务章也为其内部使用非备案。2010年7月11日,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以货物未能按时送达目的地为由拒付运费并以传真的形式发出《索赔函》,收函的单位名称为深圳某货代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的非备案的名称,即“某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之后双方一直协商,2010年8月15日,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通过传真的形式向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确认函》,要求确认拖欠的运费以及交易过程的协商事宜,此时《确认函》上的公司名称均为双方的备案名称;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收函后,以PDF文件发《知会函》给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但收函的单位名称也是深圳某货代代理有限公司内部的非备案的名称,即“某货运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2010年9月份,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迫于无奈,委托本人向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出索要运费的律师函,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与本人进行了沟通,本人亦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邮件和电话的方式进行了沟通,但因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要求过于无理,故此,协商不成,2010年10月份,本人按照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向深圳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运费、提单翻译费和相应的利息,在本案中,本人总共提交了32份证据,所有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最后法院认定,深圳某贸易有限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拒付运费无法律及合同依据,故,案件于2011年3月份判决,我方即深圳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全面胜诉,有关案件的证据如下:

1、订舱委托书;

2、空运主提单及运费;

3、确认函;

4、律师函;

5、速递业务详情单和查询结果;

6、知会函;

7、索赔函;

8、通话清单;

9、翻译发票;

10、其他相关证据。

【案件的评析】

有关本案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却透露了货代公司日程管理存在的风险,具体如下:

1、订舱单或着空运主提单没有载明详细信息带来的风险

本案中,货物的价值及运费均未载明,如果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即工厂要求索赔,如果没有核销单或者报关单作为货物价值的证明的话,是很难主张索赔的,而对于货代公司而言,如果运费未载明在清单上,万一运费是到付的,客户不支付运费,则在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的情况下,是很难主张具体的运费金额的;即使运费是预付的,有时货代企业碍于与货物的所有权人即工厂的关系,可能就没按照约定要求对方预付,甚至有些是月结的形式,这样,更容易到时运费的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2、货物托运下单形式不规范,如传真、QQ、邮件、PDF文件传送带来的风险

由于货代企业的竞争较大,同时也考虑到货物下单的效率性,货代公司在接受客户订单时,经常以QQ聊天、传真、邮件以及PDF文件的形式进行交流,这样,容易导致发生纠纷时,对方否则交易的存在,如本案中,订舱委托书及空运主提单上并未体现货代企业的信息,幸好有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明,否则,这样的交易过程无疑是带来巨大的交易风险的,即使是邮件发送,很多时候并非是以公司统一的邮件名称对应对方的对公邮箱进行交易,所以作为证据提交时,也需要其他证据辅助证明。QQ以及邮箱,都并非实名制,因此,以此作为交易,容易发生风险。

3、货代企业擅用未备案的私章导致的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强制要求企业备案的印章有公章、财务章以及合同专用章,货代企业有时为了便于交易,避免过多使用公章,有时会另起一个类似公司注册的名称对外交易,但是,这样容易给对方找到借口,在发生纠纷时,主张该交易的对方并非主张权利的该公司或者交易的对象不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就是遇到此类问题,当然,因为有其他辅助证据,对方的抗辩是站不住脚的。

4、货代企业多层合作关系导致的风险

货代企业目前数量较多,竞争较大,各自占有不同的资源。因此,虽有竞争,但也存在多层合作,比如海运中,可能存在托运人的货代、目的港的货代以及交易中间环节的货代,如本案中,就存在起运地的货代、中间的港运物流公司以及香港的国际航线货代等,但是,因为多层关系合作关系以及竞争关系的存在,货代企业在提单上有时会屏蔽其中的合作方或者真正的客户,甚至提单的正本有时就在合作方手中。这样一旦纠纷发生,没有提单原件以及提单上未体现涉诉的相对方,那就会使得诉讼陷入被动,当然,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形成证据链,那么关系也不大,仅是耗费的时间精力以及难度较大而已。

【风险提示】

无论是什么企业,最终都是想做大做强,那么规范是必然的选择,很多企业认为,小企业不需要太规范,甚至也不需要律师,那是大企业才会做的事情,但是这种认识是存在一定误区的,因为企业的发展,如同一个小孩,从小抓起,成本低,这样的规范操作在以后发展壮大时就会形成惯性,降低和减少企业在发生纠纷时的损失,通过上述案件及分析,个人建议货代企业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做好如下方面:

1、交流过程使用备案的公司印章,并在交易完成时或者之后及时要求对方盖章回传,固定交易关系,如果使用公司公章怕存在管理不便,则可以以公司备案的合同章代替;

2、以QQ/传真/邮箱进行交易的,都使用对公的信息,比如依照名片上的邮箱或者修改QQ备注名称,保留好交易过程的聊天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使用;

3、日常电话联系业务时,尽量使用公司的电话,并拨打对方公司电话或者名片上的电话,及时规定证据;

4、发生纠纷时,及时寻求律师意见,有关索赔的函件以快递的方式送达,快递函件上写明收件人及寄件人的公司名称及联系人电话,同时写明有关函件的名称摘要,及时将快递送交的查询结果保留并打印保留;

5、在提单或者订舱单等上面体现货物的价值以及运费,这样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作为抗辩的证据以及主张索赔的金额证据。

以上意见仅供各货代企业参考,预祝货代企业发展越来越好,走向规范化。




【作者简介】
陈桂平,单位为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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