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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冯律师 恶意诉讼规避债务不会得逞

发布日期:2012-06-11    作者:110网律师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去年分别接到安徽种子酒总厂经营总公司(下称“种子酒厂”)和连云港市中易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中易达公司”)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的申诉,称法院执行的两处房产有错误。   检察院调查发现,由于以往有业务关系,连云港市海州洪门的朱春生共欠种子酒厂货款914548元。2010年3月10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朱春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并将该房产纳入评估。8月30日,朱春生父亲朱怀业以朱春生擅自将房产登记至自己及妻子名下,侵犯其对该房的所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诉讼,并获法院判决支持。2011年1月15日,朱怀业即持该判决书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遂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无独有偶,2010年7月6日,应债权人中易达公司申请,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依法下发裁定,查封了债务人王同兴名下的一套房产。王同兴女儿王思晶以涉案房产早在1999年7月已被父亲出让给自己为由,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同时提起确权诉讼。海州区法院从当事人各自的民事行为推定双方存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中“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意愿,故判决确认双方于1999年7月12日达成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2011年12月28日,该院据此解除了对涉案房产的查封。
  两案房产争议均发生在直系近亲属之间,且庭审过程都令人费解。法庭上,双方并没有拉锯般地激烈争辩,而是表现得异常大度,原告说怎样怎样,被告立刻附和,并明确表示愿意返还或配合过户。既然双方对房产处分均无异议,那又何必成讼呢?倘若不是涉案房产处于另案查封当中,那父子、父女之间还会不会忤逆亲情,对簿公堂呢?况且,涉案房产在债务人名下已长达数年,甚至十余年,怎么可能为当事人一个“不知”或“大意”所能轻易搪塞得了。
  显然,两案背后不能不说另有猫腻。海州区检察院通过审慎阅卷和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让案情得以还原,原来是几方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虚假诉讼,以期达到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目的。
  2011年5月24日,海州区检察院在握有足以证实朱怀业当初过户系出于自愿而非朱春生“擅自”一说的关键证据后,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建议法院依法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2012年3月14日,海州区法院下达了再审判决书,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朱怀业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另一申诉案,海州区检察院也于近日以原审判决违反审判程序,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为由提请连云港市检察院予以抗诉,并获连云港市检察院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4项、第61条和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实施的民事行为或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或无效的合同,民事行为和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那么因此取得的财产就会被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由此可见,尽管对自己名下的财产有权进行处分,但该处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触犯了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纵观以上两起案件,朱氏父子和王氏父女之间明显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履行之动机,依法应返还涉案房产。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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