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17A001 |
事项名称: |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1999年第23号,2004年第38号修订)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时间)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农业局受理室 |
办公地址: |
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
乘车路线: |
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
联系电话: |
82031928 |
监督电话: |
82078426、82078403、82078443 |
相关网址: |
www.bjny.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设立饲料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取得农业部核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添加剂预混合料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资格。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三个批次的产品样品; 5、配方和生产工艺; 6、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7、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样稿; 8、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9、饲喂效果报告; 10、申请条件中规定的生产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注:申请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证书。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复核检验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以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形式通知、送达申请人,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在办公场所公开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必须将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书面告辞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检测时间)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农业局受理室 2、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6号 3、乘车路线:300路、302路、367路、801路、702路、运通101路、运通104路,科技馆下车 4、咨询电话:82031928 5、监督电话:北京市农业局监察处举报电话:82078426 北京市农业局政策法规处举报电话:82078403 82078443 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7、网址: www.bjny.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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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剂批准文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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