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05C005 |
事项名称: |
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朝阳、丰台交通支队 |
办公地址: |
1、崇文区广渠门南小街5号2、朝阳区南磨房甲5号3、丰台区梆子井甲18号 |
乘车路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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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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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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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gaj.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外省市长途客运车辆通行许可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经市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准予从事跨省市公路旅客运输、并已对省际道路旅客运输线路、站点勘察。 2、申请的线路、站点符合交通安全通行条件。 3、涉及车辆在本市的交通违法行为、事故已处理完毕。 4、车辆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办证理由、进站名称、行驶路线、车型、种类、数量、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北京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跨省市公路旅客运输准运证明; 3、外埠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4、委托他人提出书面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对申请的线路、站点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办理有效期为一个季度的《外埠客车通行证》; 2、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制作《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7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崇文、朝阳、丰台交通支队 2、办公地址:(1)崇文区广渠门南小街5号(2)朝阳区南磨房甲5号(3)丰台区梆子井甲18号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1)崇文交通支队67112065(2)朝阳交通支队67736669—6807(3)丰台交通支队68399740—5739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7、网址://www.bjgaj.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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