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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2-06-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所谓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自动要求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

实践中,撤诉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所以当事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当分清情况。

第一, 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要求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按撤诉处理则是指受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如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对案件加以处理,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第二, 撤回起诉与撤回反诉。撤回起诉即普通意义上的撤诉。撤回反诉就是本诉的被告即反诉的原告撤回其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第三, 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指在一审中的撤诉行为;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撤回其已提出的上诉请求,不再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判审理并裁判。撤回上诉是发生在二审程序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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