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制度
发布日期:2012-06-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其含义是:
①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② 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虽然排除了法院对争议的管辖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对受理的已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拥有管辖权,这些情况是:
A、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
B、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诉,进行了实质性答辩,并未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的,可视为放弃了原有的仲裁协议,法院可对案件继续审理。
2、 一裁终局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当事人对裁决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当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审查核实,予以裁定撤销。这是对一裁终局制度的一项补救措施。
相关法律问题
- 因拖欠工资而仲裁之后该如何做? 1个回答0
- 仲裁协议 3个回答0
- 提供假合同进行仲裁 13个回答0
- 试用期被中止合同,如下案情,如果选择仲裁,胜算几何?是申请撤销《 0个回答0
- 我的仲裁裁决能执行吗?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