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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110网律师
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行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放弃继承的生效要件包括:

1、放弃继承的主体,必须是已取得继承权的人,并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放弃继承的时限。我国继承法规定接受与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继承前做出的,不能发生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
3、放弃继承的方式。继承人放弃遗产对其他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且放弃继承有对世的效力,故各国普遍认为,放弃继承应当以有足够公信力的方式做出。放弃继承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一经做出即生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向其他继承人做出该意思表示,只是尽通知义务,目的在于让其他继承人知晓,并不是需要其他继承人的确认。
4、附保留条件的放弃继承。放弃继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也不得部分放弃继承。附保留条件的放弃继承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虽未明文禁止附条件的放弃继承,但在实践中坚持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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