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张敬辉律师
从理论上讲,专利侵权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应当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规则。但是,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比,专利侵权诉讼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是争议的实体问题往往涉及技术问题,较为复杂;二是对同一客体,可能存在若干有联系的侵权行为,如甲地制造、乙地销售、丙地使用。因此,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最高法院规定了专门的管辖规则。具体如下:1?级别管辖。
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截至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了大连、葫芦岛市、潍坊、青岛、烟台、宁波、苏州、汕头、景德镇、深圳、珠海、佛山、中山等非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有权审理专利案件。
2?地域管辖。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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