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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十)敲诈勒索罪
l、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敲诈数额达到较大1000 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数额达到巨大1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每增加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数额每增加3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敲诈勒索的;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因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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