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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风波背后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与权益保护问题

发布日期:2012-06-29    作者:110网律师
砍树风波背后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行使与权益保护问题     前不久深圳市某小区物管将靠近楼房的树木的树冠全部砍掉。这一行为引起了小区许多住户的不满,以至于有人报警,找来警察处理。由于绿化归城管部门管理最后又移给了城管部门。从记者采访的小区住户的态度可以看出,几乎毫无例外的对物管的砍树行为不满,认为破坏了小区的绿化,侵害了小区业主的权益。根据物管的反应,其之所以要将靠近楼房的树木树冠砍去是应住在一楼和二楼业主的要求,是为了解决他们住房的采光通风问题。在大家都在把责难投向物管的时候,我们是否应该理性的思考这一现象背后隐含的利益纠葛?     其实这一事件背后隐含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小区的业主享有的权利包含两个部分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对专有部分,业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是附随于专有部分,是为专有部分的使用提供必要提交的部分,如果没有共有部分专有部分将失去其应有的使用价值或者因共有部分质量的降低而降低专有部分的使用价值。如果没有专有部分,共有部分将失去依附的载体,而失去存在的意义。也就是说,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相辅相成的组成部分。     事件所涉的树木显然属于共有部分中的绿化。各业主对绿化享有共有权,对其进行共同的管理并共同享有绿化带来的利益。现在问题来了,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原有的树木逐渐长大,树冠已经将阳关遮挡,在给小区带来阴凉的同时也将一、二楼房屋的阳光遮挡影响了房屋的采光通风。树木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被影响采光通风的房屋是业主的专有部分。被影响采光通风的房屋业主是否可以对树木影响采光提出异议?我认为这些业主完全有理由和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提出自己的要求。理由如下:     1、如前所述,树木是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大家共有的东西侵害了部分共有人专有的东西;     2、作为所有权的享有者,被影响房屋的业主对影响其所有物使用价值的行为有要求排除妨碍的权利;     3、虽然一、二楼的业主也是这些树木的共有人之一,但其共有人的身份并不能否定其对专有部分应该享有的权利;     4、树冠对房间的采光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需要对树冠进行必要的修剪,已经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     也许有人会说,你买一、二楼就应该容忍树木遮挡阳光,如果你不能容忍,你就去买更高的楼层。我认为这一说法,有点强词夺理。首先,在小区的设计时,绝对是符合规范要求的采光标准,否则其设计通不过审核。业主在最初的几年间也并不会存在阳光被遮挡的情况。 其次,业主在购买一、二楼房屋的时候有理由相信,其楼层低,采光不好,但必要的采光还是能够得到的。现在完全没有了采光是其在购买时无法预计的。再次,容忍是有限度的,该限度必须符合常理。     如果说我们对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关系理解不易,我们可以类比一下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传统处理相邻的不同不动产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我们在此不做赘述。比如农村的两户相邻,一户沿着自己的宅基地种植了许多树木,随着树木的生长,树冠就会超出宅基地的范围侵入到邻居家的上空,影响到邻家院子的采光或者房屋的安全。这时,邻居可能无须提出,种树的邻居可能早已对自己的树木进行修剪,避免造成对邻居的侵害。如果这位种树的邻居拒不进行修剪,已经或者即将对邻居造成影响,邻居提起侵权诉讼,胜诉几乎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在新的物权所有模式下为什么会出现本文开始所述的事件呢。我想其根源就在于,没有被树木影响采光的业主,过多的关注了自己对共有物的权利而没有看到其对共有物应尽的义务。义务与权利是相伴而生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里就是履行对共有物的必要管理义务,避免其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这一事件之所以成为难解的问题,其根源在于:     1、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没有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没有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和对不同业主利益需求作出平衡;也许小区根本没有业主委员会来维护整个小区业主的利益;     2、物管进行砍树之前没有进行必要的沟通。从新闻报道看,整个事件中没有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影子。如果没有小区业主委员会,物管在进行前应进行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小区的绿化已经影响到部分业主的利益,需要排除相应的妨碍。如果有业主委员会,物管应将问题提交委员会决断。     3、不同的业主过于强调自己的权利,没有理性的看待其他业主合理的诉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还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普及相关知识,同时也应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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