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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延合同签订期 购房者支付定金防陷阱

发布日期:2012-06-29    作者:110网律师

藏猫腻:开发商拖延合同签订期   慎购买:购房者支付定金防陷阱
  无锡购房者陈先生看中了一套170多平米的商品房后,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定金,与房产公司约定了签订正式合同的期限;可房产公司收了订金后却以各种理由拖延签订合同,并最终以客户未在限期内与公司签订合同为由扣押了陈先生的定金;无锡市滨湖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该案,还了陈先生一个公道。
  去年11月20日,陈先生与无锡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预订合同,预定了一套170平米左右的商品房,并于当天支付了10万元的购房定金。预订合同中约定,陈先生应于同年11月26日前与房产公司签订《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定金自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自动转为房款。根据法院调查,由于当时该房产公司实行团购特惠政策,房屋成交价比较便宜,大约每平米7000元,房屋的总房款为120余万元;但该价格须经审批为准,如审批不下来,则房产公司退还陈先生的10万元定金,陈先生放弃该房屋的认购权。
  但是,自陈先生支付了定金后,房产公司却以成交价格尚未通过公司审批等各种理由拖延与陈先生签订合同。直到2011年12月26日,陈先生终于按捺不住了,他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房产公司发了书面函件,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让陈先生始料未及的是,2011年12月30日,房产公司向陈先生发了一份《解约通知函》,其中载明,陈先生在约定期限内未与房产公司签订《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该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2011年12月30日,房产公司向陈先生发了《解约通知函》一份,单方解除了与陈先生签订的《商品房预定合同》,理由为陈先生未按约定时间与其签订《无锡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根据陈先生与该公司售楼接待人李某的录音资料中记录,直至今年1月,李某仍在为陈先生进行价格审批之事宜,故房产公司的抗辩理由未有相关证据相证明,与其所发的《解约通知函》所载明理由亦相悖,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根据法律规定,此案中,房产公司单方解除与陈先生的预定合同,导致双方最终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过错,故应根据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双倍返还定金,故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公司向陈先生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本报讯 通讯员 杨柯栊 秋娟 记者 石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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