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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信用之保护

发布日期:2012-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信用之保护,有助于重塑并促进整个社会信用机制的发展,故而意义重大。本文从两个方面对公司信用予以保护,一方面为“人”的因素,即公司治理结构中各利益主体的协调与平衡;二方面为“资”的因素,即从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双重保护。以期望于构建良好的公司信用,重构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

  关键词:信用、公司治理结构、资本、资产

  在信用短缺的时代中重构社会信用体系之时,我们不得不对公司信用的保护予以极大的注意。公司信用度的高低,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相关人乃至整个社会的交流安全,进而对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公司信用进行保护。

  一、信用短缺时代我国公司信用保护的意义

  近年来,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信用短缺、假冒伪劣、欺诈等现象,加大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与市场秩序的形成①,具体于公司交易中,从早期“琼民源”、“红光”到“猴王”、“郑百文”直至“银广厦”,形形色色的事件层出不穷,极大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人们对公司信用乃至社会信用的丧失,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信用经济,健全的社会信用机制是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础。商事法律是创造信用和保障信用的法律,在这方面应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公司的信用保护由此而突显意义重大。公司信用毫无疑问最终落脚于公司履行义务和清偿债务的能力上。而公司有无偿债能力与履行义务,取决于两点:第一为“人”的因素,因为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格,其决策的做出最终可归于公司机关人的平衡与协调。第二为“资”的因素,此因素也是决定性的因素,需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资”,既包括静态的“资本”,也包括动态的“资产”,“资本”与“资产”的双重保护构成了公司的信用基础。

  二、公司信用保护的方法之一:“人”的协调与平衡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人”的范畴应界定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利益主体,各利益主体来源于单个自然人。公司信用的保护为何取决于公司治理结构中各利益主体的协调与平衡?原因有如下几点:(1)是由公司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在商事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它毕竟不能象自然人一样考虑问题、处理事情,而是依赖于有自然人组成的机构,来做出决策。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公司机关人越有信用,公司越有信用;反之,上市公司机关成员缺少信用,也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缺少信用。(2)公司的特点是社团性,即公司是否有信用,并不是单个成员起作用,而是多名利益相关者所组成的机关所做出的决策。这样的机关就是公司治理机关;这样的决策,就是公司治理。所谓有效的公司治理,应是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有效监督的统一,显然,效率与监督是上市公司信用的基础。(3)公司治理的目标与提高公司的信用关系密切。公司机关成员包括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他们的行为利益与目标有两面性,一方面存在着使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自己行为。如果公司机关成员的行为不追逐公司利益的实现,甚至损害公司利益,必然导致公司失信。所以,公司缺乏良好的内部治理,其信用会成为空中楼阁②。

  由此可见,公司治理结构中利益主体协调与平衡表现为公司信用,反之,表现为不信用。各利益主体的协调与平衡即是公司治理。良好的公司治理必然提高公司的信用,公司治理的缺陷必然导致公司的失信行为,改善公司的治理将会有效地防范公司的失信行为。所以,改善公司的治理,也就是对公司信用的保护;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时公司信用的根基。基于上述讨论,有必要对公司治理及其完善关注。

  公司治理是“求安”与“求利”的结合。目前,对公司治理的理解有很多,如台湾学者刘连煜认为:“公司治理一般是指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为了对公司经营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负责任等行为进行制衡控制而设计的法律制度。”③此定义体现了公司治理中的制衡思想,即两大主题所有者与经营者“求安”

  的企盼。同时,在公司治理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其根本目的是财产的所有者为弥补经营能力的不足,使有限的资源创造出最大限度的利润,是为“求安”与“求利”。因此,公司治理要得到有效运转,需在“求安”与“求利”之间获得平衡。“求安”即为“制衡”,“求利”即为效率,由此成为该机构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制衡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即各项有关对公司治理完善的法律规制都应坚持此原则,才能建立起公司的信用。

  其次,我们在对公司治理的本质有了深刻认识后,并以此为契机才能更好的对公司治理予以关注。对于如何完善公司治理,有众多学者提出建议④,如控制股东的诚心义务,强化董事的义务责任,在此不再赘述。

  三、公司信用保护的方法之二:“资本”与“资产”的双重盾牌

  公司的信用表现在履行义务与偿债能力上,显而易见,其偿债能力从根本上取决于“资”。“资”这一概念在我国传统公司法范畴中,往往被限定为“资本”。



  “资本”确是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和法定资本制。共同构筑了资本信用制度和理念,培育了一代中国人质朴的资本信用意识,建立了一个简单的信用标准,江平教授曾指出:“现在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因此,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公司以什么作为其信用是公司类型的主要划分标准,以资本做为信用的公司正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的最本质特征。”④从立法到司法乃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中国公司法都表现出鲜明的贯穿始终并协调一致的资本信用理念和法律制度体系。然而,在目前,此理念与法律制度受到重大挑战:首先,在资本制度上,认为应当废止法定资本制而改采授权资本制,降低公司成立的门槛。其次,对公司的资本制度本身提出质疑,认为静态的资本并不能确保公司的偿债能力,决定不了公司的信用,相反,公司的信用应当取决于动态变化的资产的信用,应当从资本的确定、维持、不变转向现有资产的结构分析、流向监控和合理性认定,从固态的原始财产金额转向现实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支付能力。

  针对以上挑战,笔者认为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是不相矛盾的,公司成立时应当继续坚持法定资本制,公司存续期间,公司信用应当取决于资产信用,理由如下:

  1、笔者坚持采用法定资本制。因为,任何一种公司资本制度只有依托在一定的社会信用基础上才能正常运行,而且两种资本制度对社会信用机制的需求度不同:①法定资本制,实质上是通过制度本身的设计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一种合法预期,或在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建立一种信用机制。设计这种制度的目的就是在缺少社会信用机制的背景下使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社会信用机制,其对社会信用机制需求度较低。②授权资本制。实质上是把防范有限责任的风险配置给了公司债权人。有限责任风险是通过其他社会信用机制消解的。因此,授权资本制度对社会信用机制的需求度较高,在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机制时,这种制度难以运作。③我国目前处于信用短缺的时代,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如实行授权资本制,存在着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人格欺诈债权人的巨大诱因。因此授权资本制若无健全的公司组织制度相配合,不仅无助于社会信用机制的生成,而且从某种角度讲,将会造成新的社会信用危机⑤。因此,法定资本制依旧符合中国国情,只是应予以完善。

  2、笔者在坚持法定资本制即资本信用的同时,兼采资产信用,“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相得益彰,共同成为公司信用的基础。理由如下:①从资本与资产的概念来看:“资本,又称股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资产,是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由概念可以看出,两者有以下区别:a资本是静止的符号,除增资或减资外,几年是不变的;而资产则是一个动态的变量。随着公司经营的盈利或亏损,其每时每刻都在变化。b资本是个起点,即在公司设立时,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总额,资产则是公司实际拥有的财产。资产的概念已涵盖了资本的概念,公司信用的基础是资产信用,其中也必然包含资本信用,两者是不相矛盾的。②从对“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比较来看,“资本信用”更多的是在公司设立之初意义尤为突现,资本是静止的符号,除增资或减资外,几乎不变,“法定资本制”对于信用短缺的时代中的公司说,更有利于公司信用的保护,如摒弃法定资本制,对“资本信用”不再予以重视的话,很可能从公司设立之初其信用度九值得怀疑,而且我国目前并没有确立“人格否认制度”,没有相应的事后救济,非常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其信用取决于资本信用,这也是我国目前国情之必然;在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资产信用”逐渐突现。因为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动态的变量,随着公司经营的盈利或亏损,其资产每时每刻都在变化。因此,在公司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再把固定的资本作为公司信用高低的标尺则有失妥当。相反,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起着更重要的作用,理由有:第一、公司以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自身的独立责任为其根本法律特征,而所谓公司的独立责任恰是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取决于拥有的资产,而不取决于注册的资本。第二、公司资产来源两个方面,其一即公司的资本;其二是对外的负债。公司赢利和资产的增值会使公司资产高于其负债,而公司的亏损和资产的贬值则会使公司的负债高于其资产,资不抵债情况由此产生,资产的动态性更能够反映出公司信用程度的高低,故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要以资产信用为基础。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司信用的保护应以“资本”与“资产”两面盾牌为基础。其中,在公司设立时,应坚持法定资本制;而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要以资产为信用基础。

  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商法中的最高知道原则,学者谓之“第五条款”。在信用短缺的时代,如何能够重塑社会信用体制,将理念的“第五条款”具体于体制之中,是本文的初衷。公司信用的保护由此意义凸显,而“人”的因素与“资”的因素将公司信用的保护具体化、实践化,是它能够真正重塑并促进整个社会信用体制的发展。

  ① 周汉华 信用与法律[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② “上市信用”是上市公司的特有信用 朱慈蕴、王莉萍 《中国法制》2004.1

  ③ 刘连煜 《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11页

  ④《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 《中国法制》 1997.6期

  ⑤《论信用短缺时代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任学昕 史立成 《政法论坛》 2003.2.63—69

  ⑥周友 《公司法通论》 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作者:崔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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