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举证和索赔技巧之二——误工费

发布日期:2012-06-30    作者:110网律师

(一)概念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人员受伤时因治疗的需要,可能有误工费;定残日之前是误工,应计为误工费(定残日之后,赔偿的是残疾赔偿金);死亡人员的家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期间也有误工费;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的,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日平均工资的计算,除以360天即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三)计算标准
1、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其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
2、办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应比照上述标准计算。
3、受害人系没有收入的人员比如家庭主妇,我认为,也应当赔偿误工费,可以参照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者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赔偿。因为,家庭主妇在照顾家庭等方面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只不过这种劳动的价值是隐性的而已。
4、不予赔偿的情况: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或者休养期间未减少收入的,不予赔偿。比如,放暑假的教师在放暑假期间遭遇车祸或者伤害,工资照发,如赔偿,则与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原则相悖。
(四)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注】平均工资详见上表
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五)证据
①工作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
②误工人员的工资单;
③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
④如果是因为出院后需要休养或者因为伤情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有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明必须休息的时间。
【注】
①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等)、误工人员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
②主张误工费必须说明造成误工的原因,比如治疗多少天、伤残鉴定多少天(通常是两天,即鉴定一天,取鉴定结论一天)等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任宝余律师
山东潍坊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