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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三轮摩托车交相撞案一审

发布日期:2012-06-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改装过的陕A5E461号三轮摩托车,沿灞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移动务光环一九一”号电杆附近,适逢王某无照驾驶无号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受损,二人受伤被送往医院,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殁年26岁)。经法医学鉴定,王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交警灞桥大队认定,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月25日高某某出院后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于同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
  高某某及王某均未就所驾驶车辆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有急救费用600元、丧葬费17149.5元、死亡赔偿金104 160元、误工费5 716.5元、交通费1 500元,共计129 126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向王某某赔偿了10000元。 
   另查明,王某某提交的2张唐都医院预交金1 329元凭据,该凭据不是结算票据,王某某未提交相关证据印证,故对该预交金凭据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
二、被告人高某某除已付的10 000元外,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113 568.2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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