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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款分割纠纷------知足常乐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人作为徐某某等人诉仲某某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纠纷一案中被告仲某某的代理人,本案争议分割财产为乳山一村xx号xx室房屋动拆迁补偿款,该处房屋系仲某某河南路动迁安置公房,承租人系仲某某。仲某某是徐某某的外公,因为家庭原因,徐某某自幼是由仲某某抚养长大,直到后来又帮助徐某某结婚、置房,本来房屋拆迁后仲某某也同意给徐某某其中的30%作为安置款,谁知徐某某等人感觉太少,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安置款的70%为自己所有,理由包括自己是一家三口,而仲某某只有一个人。接到应诉通知后仲某某很是伤心,后来找到本人咨询,本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徐某某的起诉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来。在接受仲某某的委托后,代理人着手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因仲某某年事已高,给调查取证工作亦带来一定困难。

     法庭审理中,代理人重点强调了,拆迁部分的的非居住房屋自一开始就是由被告仲某某搭建的,后来借用原告徐某某等人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后一直由仲某某实际经营,办理营业执照以及后来经营的各种税费均由被告承担,后来出租出去后也由被告收取租金、实际管理,三原告从未投资管理过。法庭上,徐某某等人及其代理人虽然想极力否认,在大量证据材料面前也不得不认可上述事实。再根据动拆迁补偿款的组成以及先前仲某某为徐某某结婚购房一系列事实。被告仲某某现今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而原告徐某某等人年轻力壮、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且有固定的产权房居住,却要求分割房屋拆迁款的一大半,其请求不但无事实、法律依据,更有悖于基本公序良俗原则、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整理收集的大量证据材料,代理人有理有据的为仲某某老人的合法权益而奋力力争。最终法院判定徐某某等人分得安置款的四分之一不到,徐某某等人也没有再上诉。仲某某悬着的一口气终于可以松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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