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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直面历史,才有未来!

发布日期:2012-07-04    作者:110网律师

斯伟江:直面历史,才有未来! ---方洪诉重庆市劳教委一坨屎被劳教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我们和委托人方洪站在一起,共同捍卫宪法第三十五条的基本政治自由,厘定言论自由的边界,确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再如方洪一样受公权力的侵犯。
一, 重庆市劳教委2011年1662号劳教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因为违宪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不能适用。
重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方洪的劳教决定书其依据的主要行政法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应为触犯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经过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直接有劳动教养委员会做出决定,即可剥夺公民1-4年的人身权力,严重违反《宪法》。我国宪法序文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等,都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有权利和义务解释宪法。我国宪法序文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当然有义务解释宪法,执行宪法,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要认定无效,以维护《宪法》的权威。
同时,《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作为审判机关必定有权利来解释法律,否则,法律的字面意义不可能包罗万象,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以解释法律。宪法序文规定,宪法是最高法律,因此,法院也有权利解释宪法。虽然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中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利。但,这不是排他性质的规定。事实上,全国人大也从未解释过宪法,,宪法如不解释,就无法执行,因此,作为日常维护法律实施的法院,在审判中,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当然也有解释宪法的义务[1] 。
宪法只是一本薄薄的书面文件,如果没有有效的守护神,就如一个美丽的少女一样,会被恶霸欺凌,其尊严也将随风飘落。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虽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在《立法法》2000年7月1日施行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明显违反上位法而自动失去效力。
同时,劳动教养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而且,《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长期限是15日。
二, 重庆市劳教委对方洪的劳教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
即便《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法律效力,劳教委的决定书所适用的第十条第四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本案原告方洪不存在上述事实。
被告劳教委据以处罚的事实依据就是,方洪撰写的一坨屎的微博“这次就是勃起来窝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的律师说他不饿,谁窝的谁吃。这不推给王博士了,他主子窝的屎他不吃谁吃。”,还有一条就是“裸官勃起来到重庆后的所作所为真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
方洪的言论完全是依据《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监督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被告在答辩中说,方洪在微博中散布谣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首先,劳动教养办法中并没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规定。第四项规定的,是煽动闹事。
其次,谣言是不实之辞。方洪所撰写的微博,是时政性的批评文字,并不是描述事实。
第三,李庄案二季,事实证明,确实是一个不构成犯罪的案子,是王立军领导的公安机关肆意妄为的一个案子,江北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就是明证。而王立军是薄熙来一手从东北带来,提拔的公安局长,薄熙来负有领导责任。新华社的社论,评论薄熙来说,他在王立军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对王立军领导的公安机关迫害李庄,当然也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方洪所批评的行为,完全是一种正确的批评。

至于说到薄熙来是裸官,这也是事实,从中央公布的情况看,薄熙来的妻子薄谷开来,已经非中国公民,其子薄瓜瓜在美国读书,这不是裸官是什么?至于薄熙来在重庆的所为,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说: “多年来,重庆市历届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为改革建设事业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现任重庆市委和市政府必须反思,并认真从王立军事件中吸取教训。”对薄熙来的批评是非常直接的。方洪的批评和温总理是一脉相承的,被告能否也把总理给劳教了?

第四,即便方洪批评有误,也不能算严重扰乱社会治安。每个人都不是圣人,一生不说错话。只有在各种观点交集情况下,才能让大家看清楚事情的真相。如果所有批评政府错误的言论都被视为扰乱社会秩序,那么中国得变一个多大的劳教营?我们也要相信人的理智,完全能判断清楚,到底什么批评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薄熙来、王立军的行为,最终表明在重庆以外地方对其的舆论批评,是正确的。这是当下的历史所证实的,就在眼下,记忆犹新。

公民合意建立国家,不是让国家来压迫自己的;公民选举政府官员,不是用来赞美的,而是用来服务自己的。

三, 方洪的微博在言论自由范围之内,劳教委的决定是一种严重侵权行为。

方洪的行为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其言论并没有煽动起即刻的暴力,也没有人会因此而闹事。离言论自由的边界,有很远的距离。

公权力尤其是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批评上,一定要容忍说错话。因为,国家赋予政府官员非常大的权力。社会公众一定要保持警惕,保持批评,才能让政府官员少犯错误。薄熙来犯了那么大的错误,就是因为,重庆本地的媒体,乃至全国的媒体批评不够,监督不够。新华社社论的标题是《薄熙来问题的揭示,为领导同志敲响一记警钟》,如果这个警钟敲在前面,警钟长鸣,薄熙来就可能不会犯那么大的错误。因此,公民的舆论批评权,是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衡和监督,在我国只能鼓励、容忍,而不能打击。重庆劳教委对方洪的打击,恰恰助长了薄熙来的错误,认为自己天威难犯,故无法无天。现在中央在调查薄熙来的错误,并再次重申了法治至上的理念,我们希望法院的判决和中央提倡的法治至上精神保持高度一致。

我国的历史表明,周厉王时,民众不敢批评政府,走在路上连说话都不敢,道路以目,这个时候,看似周厉王胜利了,得意洋洋。实际上,3年后(公元前842年),平民们最终不堪忍受,自发地组合起来攻入王宫,把暴君放逐到一个叫彘(今属山西,薄的老家)的地方,历史上称国人暴动。之前,大臣邵公对周厉王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言论和治理水一样,只能疏导,不能堵塞。

涪陵在长江边上,如果我们把长江堵上,和三峡大坝一样,但不泄洪,最后的结果是什么?我们所在的法院,乃至这个城市,都将遭受灭顶之灾。劳教委及其上级就是用这种方式来对付方洪,他们堵住了方洪的嘴,但是堵不住天下悠悠百姓之口,这个案子对国家形象带来非常巨大的负面影响。相信法院一定会拨乱反正。俗话说,一时胜负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

代理人希望,重庆的司法平反冤假错案,从这个最简单,普通人都能明断的案子起步。正如新华社社论评薄熙来事件所说,“中国是一个把建设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理念的国家,法治的意义,在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管在重庆这一片美丽的土地上,司法的历史如何沉痛,荒唐,我们只有像个男人,勇敢的面对他,承认错误,才能抬起头来,面向一个光明的未来!而不是像个太监,推诿,掩盖,让被践踏的宪法、法律,在血泪中无助的哭泣,沉吟,这样,中国将迎来一个不稳定的明天。
我们对贵院的判决抱有信心!和温总理一样[2],我们对国家的未来也抱有信心!直面历史,才有未来!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斯伟江
2012年6月28日

[1] 2009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10月26日,法释2009,14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确需要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根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无法选择适用的,应当依法提请有决定权的机关做出裁决,不得自行在裁判文书中认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本案不存在这种状况。

[2] 温总理在批评重庆的时候说: “历史告诉我们,一切符合人民利益的实践,都要认真吸取历史的经验教训,并且经受住历史和实践的考验。这个道理全国人民懂得。因此,我们对未来抱有信心。”
(转自斯伟江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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