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继承法律问答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连会有律师
1.继承人在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被继承人所欠税款、债务,继承人是否有清偿的义务?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如何认定赠与关系是否有效?
赠与是一方(赠与人)自愿、无偿地把自己的财物转让给另一方(受赠人),由另一方承诺接受。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所有。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手续。法律还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增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增与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赠与关系有效。赠与人不交付增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4.按照法定继承如何分割遗产?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是一个总的原则。但《继承法》同时又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负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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