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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国有划拨土地的出资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国有划拨土地的出资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09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能否作为出资以及企业注册资金不到位能否破产等问题请示的复函
【裁判摘要】
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明确规定,若改变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用于出资或由新的企业继续按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均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若用于出资,还需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只有履行了审批、登记等手续,才能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真实状况。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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