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出车祸 强制保险难推责
发布日期:2012-07-2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放:
2010年4月23日,被告周某伟饮酒后无证驾驶被告刘某的二轮摩托车,将被害人李某良(原告的丈夫)撞倒,造成李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该车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
原告华某以周某伟、刘某(车主)和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损失157898.00元。其中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0000.00元,其余47898.00元,应由被告周某伟赔偿,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判令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华某各项损失110000元;车主刘某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将机动车交与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刘某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周某承担85%、由刘某承担15%。
夏俊峰律师点评: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实行受害人直接请求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无证或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常常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为抗辩理由,拒绝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主要功能在于有效、快捷地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此有明确规定。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免责;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公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故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造成交通事故的,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是否有驾驶资格,而由此产生的风险本不该由受害人来承担。
所以,只有在行为人故意地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方可免责,否则就应当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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