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中无责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中无责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然而,江苏省海安市一位店主“无理”却没有寸步难行,他在被交警认定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后,带着一身债务和伤痛将无事故责任的车主告上法庭,最后法院支持了他部分诉讼请求。最近,他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取了2.7万余元交通事故赔偿金。
为避狗撞车 三轮车主负全责
2011年9月的一天,江苏省海安县城郊一家服装加工店的店主章华在运货途中忽然遇到前方窜出一条小黄狗,章华一惊赶忙刹车,由于车速太快,眼看要撞上小黄狗,他只好将车头向左转,由非机动车道驶入了机动车道,“砰”地一声,他的车一头撞上正等候红绿灯的客车尾部。章华栽倒在地昏了过去,鲜血直流,三轮车也散了架,客车尾部的大灯被撞碎,玻璃撒了一地。
【事故发生后,客车驾驶员林明立即报警,同时将章华送往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颅底骨折、右颞部硬膜下血肿、面部皮肤挫伤、外伤性癫痫。不久,海安县交警部门认定章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明不承担责任。
章华在医院住了近1个月,花费近2万元才保住了性命。今年4月,章华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遗留听力下降及外伤性癫痫,司法鉴定评为8级和10级伤残。此次车祸,给他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伤残负债 诉求车主赔偿
章华家住海安县农村,前几年外出打工挣了一点钱后,回乡办了个服装加工店,做服装出口生意。开店的时候,他向亲朋好友借了不少钱,本指望做生意挣钱还债,没想到遇上全球金融危机,生意十分萧条。屋漏偏遭连阴雨,这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对负债累累的章华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出院后,他一瘸一拐地来到林明家,请求林明赔偿部分损失。林明认为,交警认定章华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他一点责任没有,因此没有理由要他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这起事故,投保人林明没有丝毫责任,坚持不赔。章华索赔屡屡碰壁后,一气之下,于今年5月初将保险公司和林明告上了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章华承认是他的电动车撞到林明的客车才发生车祸的,但他认为,自己当时赶路心急和避让小黄狗而意外发生车祸的,如果不是那条突然窜出的狗,他根本不会发生车毁人伤的车祸。章华坚持认为,他打官司没有错。因为林明的客车已经投保了金额高达12万元的交强险,交强险是不按照过错原则赔偿的,而是按照损失大小来赔偿。他说,自己得到这12万元赔偿,不仅是自己的伤残后续治疗有了资金保障,还能使服装店起死回生。 而保险公司认为,他这种说法不对,即使赔偿也不可能赔偿12万元。再说,此次事故投保人林明没有任何责任,应减轻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肇事非故意 法院判赔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章华驾驶非机动车与林明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尽管章华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明对事故无责任,但林明作为机动车一方仍应承担一定比例限额的赔偿责任。
日前,海安县人民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按交强险最高限额赔偿章华1.21万元;林明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10%赔偿章华1.5万元。
大理交通事故律师马培杰律师说法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按照该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只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林明要对章华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赔偿应在最高保险责任限额内无条件赔偿,不考虑投保人的事故责任比例。当前,最高限额通常为12万元,但各赔偿项都有最高额限制。
必须说明的是,如果投保机动车对事故无责任,则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规定,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方无责的情形下,其最高赔付为1.21万元。因此,虽然林明为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赔付额高达12万元,但因他不负事故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只需赔付1.21万元。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还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章华的三轮电动车是非机动车,相比于林明驾驶的客车而言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因此林明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就更重些。【法院根据该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客车车主林明承担超过保险责任限额部分10%的赔偿责任是合理的,这既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理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兵民律师
天津河西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