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下列关系应予以承认
发布日期:2012-07-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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