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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用人单位搬迁异地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2-08-05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因用人单位搬迁异地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单位搬迁异地,是否需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角度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迁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此外,判断过程中,还需结合劳动合同是否已对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公司应先与王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未达成协议,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特殊限制人员和试用期员工等不得解除合同。需注意,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当因厂址搬迁等原因劝退员工时,员工最好不要进行个体维权,而是组织大家向公司提出集体协商。
   2、如果公司在进行搬迁时,在本市搬迁,并且企业为了方便员工正常上下班,提供专用班车接送职工上下班或者其他便利措施的,虽然客观情况是发生了变化,但是没有到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的地步,合同是可以履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像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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