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征:民事裁定书(2010)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22号
发布日期:2012-08-06 作者:邓清征律师
民事裁定书
(2010)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22号
原告:杨A。
委托代理人:邓清征、阮金磊,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黄B。
被告:苏C。
本院审理原告杨A诉被告黄B、苏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A于2010年12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A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为613元(原告杨A已预付),由原告杨A负担。
审判长 | : | 吴浩明 |
代理审判员 | : | 林天华 |
代理审判员 | : | 丁向娜 |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 ||
书记员 | : | 黄卓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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